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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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4月26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 并政发〔2016〕28号 2016年4月26日 执行
2025年7月3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太原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并政发〔2025〕6号 2025年7月3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需求,2015年,我市对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并建立了标定地价体系,现决定实施新修订的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并公布基准地价。
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及其他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将每个土地级别细化到范围更小、条件更加一致的住宅及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对基准地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对标定地价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修订后的基准地价及建立的标定地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布;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