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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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5月5日 (一) 07:22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2001年12月21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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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2001年12月21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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