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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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2014年11月27日  执行

正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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