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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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9月23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资〔2020〕95号 2020年9月23日 执行
正文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重点固定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核实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动车会计核算信息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做到财务会计信息与资产卡片信息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对于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产,省级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在本单位名下。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2020年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原在固定资产项下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单位管控的资产,以及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等参照本通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