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9月22日 (日) 03:13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2006年12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