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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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2010年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2013年12月3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