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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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1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21〕40号  2021年7月16日  执行

2021年7月1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21〕40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我省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地方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坚持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机构。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根据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部门的建议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向上级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下达。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按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范围,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确定等)、预算编制建议(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日常管理及监督落实、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公共文化事业、残疾人事业和红十字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小学乡村教师能力提升培训;

  (二)支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

  1、优秀艺术进校园及文化品牌基层行项目;

  2、基层文化能人能力提升培训;

  3、县域文化均衡发展工程项目;

  4、乡村文化发展工程项目。

  (三)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及托养服务;

  (四)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作于资助关爱生命健康教育,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及急救知识宣传活动;

  (五)财政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意义、实现目标、申报条件和程序、项目审核和确定、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方向和资助范围;

  (二)申请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管部门管理且必须安排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竣工后,能够保证项目按预计的使用效果运营。

  第十条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预算时,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额度,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开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绩效自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定期总结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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