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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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财预字〔1995〕28号  1995年1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3年和1994年我部曾以〔93〕财预字第98号文和〔94〕财预字第66号文通知各地,要求认真清理和催缴所欠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两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和中企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陆续收回了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没有收上来。考虑到实行新税制后,烟酒专项收入已改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今后不再有这项收入,为了使欠交收入早日入库,现将催缴烟酒专项收入的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动手,继续认真组织清理1990年以来本地区企业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

  二、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应密切配合,共同组成清欠小组,深入企业核实情况,并按照〔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组织催交。

  三、补交的烟酒专项收入,由各地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其他收入”242款之三“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科目,以此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分(支)金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中央收入的对帐工作。

  四、各地区国税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催收情况。

  以上请立即布置,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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