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1月11日 (四) 07:42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