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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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3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2002年3月25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硝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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