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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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2004年10月27日  施行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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