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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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5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2008年10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

  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

  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协字[1986]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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