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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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1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