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1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和《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1986年12月20日 | 税三〔1986〕533号 |
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1987年3月4日 | 税三〔1987〕122号 |
3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广州市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1988年11月24日 | 税三〔1988〕776号 |
4 | 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1988年12月15日 | 税三〔1988〕856号 |
5 |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 1988年12月20日 | 税三〔1988〕874号 |
6 | 关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1989年1月13日 | 税三〔1989〕37号 |
7 |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89年3月3日 | 税三〔1989〕127号 |
8 | 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1989年4月29日 | 税三〔1989〕229号 |
9 | 转发《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89年6月9日 | 税三〔1989〕344号 |
10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 1989年6月26日 | 税三〔1989〕379号 |
11 | 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1989年6月27日 | 税三〔1989〕383号 |
1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1989年6月29日 | 税三〔1989〕393号 |
13 |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 1989年7月7日 | 税三〔1989〕416号 |
14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1989年8月25日 | 税三〔1989〕562号 |
15 | 关于铁路部属下单位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89年9月20日 | 税三〔1989〕584号 |
16 |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89年10月26日 | 税三〔1989〕705号 |
17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89年11月4日 | 税三〔1989〕758号 |
18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1989年12月15日 | 税三〔1989〕935号 |
19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1990年5月24日 | 税三〔1990〕295号 |
20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 1990年12月10日 | 税三〔1990〕820号 |
21 | 关于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91年8月12日 | 税三〔1991〕421号 |
22 | 印发《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1年11月13日 | 税三〔1991〕767号 |
23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1月13日 | 税三〔1992〕17号 |
24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2年3月14日 | 税三〔1992〕112号 |
25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部门出租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1992年7月29日 | 税三〔1992〕347号 |
26 | 转发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8月14日 | 税三〔1992〕365号 |
2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94年3月14日 | 税三〔1994〕112号 |
28 |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95年2月9日 | 穗地税发〔1995〕003号 |
2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1995年8月30日 | 穗地税发〔1995〕98号 |
30 |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1996年5月21日 | 穗地税发〔1996〕145号 |
31 | 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97年1月27日 | 穗地税发〔1997〕18号 |
32 | 关于免征英国总领事馆印花税的通知 | 1997年5月22日 | 穗地税发〔1997〕119号 |
33 |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1998年4月16日 | 穗地税发〔1998〕85号 |
34 | 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1998年5月15日 | 穗地税发〔1998〕108号 |
35 | 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 1998年12月1日 | 穗地税发〔1998〕317号 |
3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月2日 | 穗地税发〔1999〕60号 |
3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月18日 | 穗地税发〔1999〕87号 |
38 |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 1999年3月18日 | 穗地税发〔1999〕88号 |
39 | 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9年4月30日 | 穗地税发〔1999〕148号 |
40 | 转发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 1999年4月30日 | 穗地税发〔1999〕151号 |
4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1999年6月23日 | 穗地税发〔1999〕248号 |
4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 1999年6月25日 | 穗地税发〔1999〕252号 |
4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1999年9月23日 | 穗地税发〔1999〕465号 |
4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6月21日 | 穗地税发〔2002〕192号 |
4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2月29日 | 穗地税发〔2003〕266号 |
46 | 关于印花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5年2月6日 | 穗地税函〔2005〕32号 |
4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3月22日 | 穗地税函〔2005〕62号 |
48 | 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 2005年7月18日 | 穗地税函〔2005〕146号 |
49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6年2月27日 | 穗地税发〔2006〕39号 |
50 | 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8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6〕169号 |
51 |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 2007年6月8日 | 穗地税发〔2007〕148号 |
52 |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 2007年7月24日 | 穗地税函〔2007〕289号 |
53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 | 2007年8月1日 | 穗地税发〔2007〕199号 |
54 | 转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0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9〕217号 |
5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16年4月27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5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6年6月3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5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17年6月26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
5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9月18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
1 | 关于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95年2月14日 | 穗国税发〔1995〕12号 |
2 |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1995年3月7日 | 穗国税发〔1995〕39号 |
3 | 关于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1995年9月19日 | 穗国税发〔1995〕309号 |
4 | 转发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1995年10月15日 | 穗国税发〔1995〕350号 |
5 | 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2月21日 | 穗国税发〔1995〕480号 |
6 |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 1996年1月25日 | 穗国税发〔1996〕54号 |
7 |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9日 | 穗国税发〔1996〕227号 |
8 | 关于办理广州市税务师、执业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初审、认定的通知 | 1996年5月30日 | 穗国税发〔1996〕301号 |
9 | 转发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5月31日 | 穗国税发〔1996〕290号 |
10 |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跨境汽车运输企业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6年7月17日 | 穗国税发〔1996〕428号 |
11 | 转发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6年12月10日 | 穗国税发〔1996〕658号 |
12 | 转发关于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997年2月28日 | 穗国税发〔1997〕102号 |
13 | 关于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7年3月24日 | 穗国税发〔1997〕157号 |
14 | 转发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通知 | 1997年5月13日 | 穗国税发〔1997〕272号 |
15 | 转发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 1997年5月19日 | 穗国税发〔1997〕283号 |
16 | 转发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7年10月27日 | 穗国税发〔1997〕588号 |
17 | 转发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1998年7月28日 | 穗国税发〔1998〕393号 |
18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审核下发中央驻粤科研单位的通知》 | 1998年7月30日 | 穗国税发〔1998〕407号 |
19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998年9月7日 | 穗国税发〔1998〕473号 |
20 |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8年9月10日 | 穗国税发〔1998〕480号 |
21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8年10月27日 | 穗国税发〔1998〕579号 |
22 | 转发关于广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3月17日 | 穗国税发〔1999〕146号 |
23 | 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1999年8月16日 | 穗国税发〔1999〕564号 |
24 | 转发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9月3日 | 穗国税发〔1999〕618号 |
25 | 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0月11日 | 穗国税发〔1999〕717号 |
26 | 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分工的通知 | 1999年11月19日 | 穗国税发〔1999〕853号 |
27 | 转发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9年11月26日 | 穗国税发〔1999〕835号 |
28 | 转发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0年1月13日 | 穗国税发〔2000〕39号 |
29 | 转发关于广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1日 | 穗国税发〔2000〕72号 |
30 | 转发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2月22日 | 穗国税发〔2000〕117号 |
31 | 关于我市国税征管分工的补充通知 | 2000年4月20日 | 穗国税发〔2000〕309号 |
32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5月10日 | 穗国税发〔2000〕374号 |
33 | 转发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26日 | 穗国税发〔2000〕499号 |
34 | 转发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7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0〕568号 |
35 | 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0年10月17日 | 穗国税发〔2000〕843号 |
36 | 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月5日 | 穗国税发〔2001〕20号 |
37 | 转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1年2月16日 | 穗国税发〔2001〕192号 |
38 | 转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 2001年3月9日 | 穗国税发〔2001〕315号 |
39 | 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1年3月20日 | 穗国税发〔2001〕353号 |
4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 | 2001年5月11日 | 穗国税发〔2001〕521号 |
41 | 关于物价部门对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管理的通知 | 2001年6月18日 | 穗国税发〔2001〕650号 |
42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01年9月18日 | 穗国税发〔2001〕1024号 |
43 | 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 2001年9月26日 | 穗国税发〔2001〕1050号 |
44 | 转发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1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1〕1247号 |
45 | 转发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2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1〕1362号 |
46 | 转发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 2002年1月16日 | 穗国税发〔2002〕47号 |
47 | 转发关于对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2002年3月28日 | 穗国税发〔2002〕262号 |
48 | 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2002年4月1日 | 穗国税发〔2002〕268号 |
49 | 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 2002年4月23日 | 穗国税发〔2002〕343号 |
5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2年4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2〕367号 |
51 | 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 2002年4月30日 | 穗国税转〔2002〕17号 |
52 |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 2002年6月18日 | 穗国税转〔2002〕65号 |
53 | 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 2002年8月1日 | 穗国税发〔2002〕508号 |
54 | 关于开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 2002年8月28日 | 穗国税发〔2002〕559号 |
55 | 转发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9月27日 | 穗国税转〔2002〕186号 |
5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2年11月14日 | 穗国税转〔2002〕231号 |
57 | 转发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 2002年11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2〕655号 |
58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的通知 | 2002年12月3日 | 穗国税发〔2002〕673号 |
5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2月9日 | 穗国税转〔2002〕249号 |
6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月2日 | 穗国税发〔2003〕1号 |
61 |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知 | 2003年1月16日 | 穗国税发〔2003〕24号 |
62 | 关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5月6日 | 穗国税发〔2003〕140号 |
63 | 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3年7月16日 | 穗国税发〔2003〕237号 |
64 | 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3年9月28日 | 穗国税发〔2003〕188号 |
65 | 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03年11月25日 | 穗国税发〔2003〕425号 |
66 | 关于修订广州市“双定”征税的路段分等级情况和分行业核定营业额标准的通知 | 2003年12月4日 | 穗国税发〔2003〕431号 |
67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介机构查账报告质量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12月8日 | 穗国税发〔2003〕440号 |
68 | 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3年12月9日 | 穗国税发〔2003〕443号 |
6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 2003年12月23日 | 穗国税转〔2003〕530号 |
70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 2004年2月11日 | 穗国税发〔2004〕50号 |
71 | 关于广州市生产性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2004年2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4〕59号 |
72 | 关于取消办税员资格审核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和废止设定该审批项目的文件及条款的通知 | 2004年6月21日 | 穗国税发〔2004〕217号 |
73 | 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2004年6月23日 | 穗国税发〔2004〕219号 |
74 | 关于明确行政许可专用章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2004年7月8日 | 穗国税发〔2004〕242号 |
75 | 关于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等3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2004年7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4〕256号 |
76 | 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 2004年8月11日 | 穗国税发〔2004〕68号 |
77 | 转发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 2004年12月30日 | 穗国税发〔2004〕459号 |
78 | 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04年12月30日 | 穗国税发〔2004〕457号 |
7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2月17日 | 穗国税发〔2005〕42号 |
80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5年7月27日 | 穗国税发〔2005〕167号 |
81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2日 | 穗国税发〔2005〕197号 |
82 | 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30日 | 穗国税发〔2005〕231号 |
83 | 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05年11月28日 | 穗国税函〔2005〕294号 |
84 | 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收有关计算职工总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1月30日 | 穗国税发〔2005〕218号 |
85 | 关于在我局网站上开设普通发票查询栏目的通知 | 2005年12月30日 | 穗国税函〔2005〕347号 |
86 | 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6年4月12日 | 穗国税发〔2006〕101号 |
87 | 关于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此为准) | 2006年4月28日 | 穗国税发〔2006〕110号 |
88 | 关于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8月8日 | 穗国税发〔2006〕198号 |
89 | 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9月25日 | 穗国税发〔2006〕251号 |
90 | 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 2006年9月29日 | 穗国税发〔2006〕256号 |
91 | 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12日 | 穗国税发〔2007〕17号 |
92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23日 | 穗国税函〔2007〕18号 |
93 | 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26日 | 穗国税函〔2007〕20号 |
94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以此文为准) | 2007年3月9日 | 穗国税发〔2007〕54号 |
95 |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 2007年3月13日 | 穗国税函〔2007〕57号 |
96 | 关于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7年3月26日 | 穗国税函〔2007〕59号 |
97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此文为准) | 2007年4月3日 | 穗国税函〔2007〕62号 |
98 | 转发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2007年4月16日 | 穗国税函〔2007〕73号 |
99 | 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6月19日 | 穗国税函〔2007〕125号 |
100 | 转发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 2007年6月22日 | 穗国税函〔2007〕126号 |
101 | 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 2007年7月4日 | 穗国税函〔2007〕136号 |
102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08年8月5日 | 穗国税发〔2008〕224号 |
103 | 关于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年8月27日 | 穗国税发〔2008〕210号 |
104 | 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2008年11月14日 | 穗国税发〔2008〕302号 |
105 | 转发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 | 2008年11月18日 | 穗国税发〔2008〕301号 |
106 | 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2008年12月1日 | 穗国税发〔2008〕310号 |
107 | 转发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2月23日 | 穗国税发〔2008〕336号 |
108 | 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2008年12月31日 | 穗国税发〔2008〕334号 |
109 | 转发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9年1月24日 | 穗国税发〔2009〕29号 |
110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4日 | 穗国税发〔2009〕52号 |
111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 | 2009年3月9日 | 穗国税发〔2009〕53号 |
112 | 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19日 | 穗国税发〔2009〕69号 |
113 | 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9年9月28日 | 穗国税发〔2009〕289号 |
114 | 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11月1日 | 穗国税发〔2009〕320号 |
115 | 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的通知 | 2010年1月7日 | 穗国税发〔2010〕9号 |
116 | 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10年1月15日 | 穗国税发〔2010〕5号 |
117 | 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年3月25日 | 穗国税发〔2010〕85号 |
118 | 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年4月15日 | 穗国税发〔2010〕126号 |
119 | 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0年12月9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120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税务文书电子化发送方式的公告 | 2010年12月21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121 | 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出口退(免)税涉税资料的公告 | 2011年8月3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122 | 关于启用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和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的公告 | 2011年11月28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
123 | 关于印发《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1年11月30日 | 穗国税发〔2011〕229号 |
124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2年2月15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125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出口退(免)税网上正式申报的公告 | 2012年6月4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126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此为准) | 2013年4月22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127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 | 2014年8月8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128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129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电话语音纳税申报系统对外服务的公告 | 2015年7月3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130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 2015年8月31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13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5年12月14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132 |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用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3月20日 | 税三〔1992〕116号 |
133 | 转发《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3年9月21日 | 税征〔1993〕492号 |
134 | 关于1993年度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月24日 | 税二〔1994〕58号 |
135 | 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使用统一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1994年2月21日 | 税二〔1994〕87号 |
136 |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4年3月1日 | 税二〔1994〕96号 |
137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 1994年3月29日 | 税二〔1994〕129号 |
138 | 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不设置帐簿问题的通知 | 1994年3月30日 | 税征〔1994〕131号 |
139 | 转发《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 1994年5月12日 | 税二〔1994〕179号 |
140 |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代扣(收)税款税务登记问题的通知 | 1994年5月21日 | 税征〔1994〕192号 |
141 | 转发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4年5月30日 | 税外〔1994〕210号 |
142 | 转发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4年7月12日 | 税征〔1994〕263号 |
143 | 转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 1994年10月7日 | 税征〔1994〕359号 |
144 | 关于做好1994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2月19日 | 税二〔1994〕443号 |
145 | 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6日 | 税二〔1995〕24号 |
14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5年6月15日 | 穗地税发〔1995〕54号 |
14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1995年9月29日 | 穗地税发〔1995〕113号 |
148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 1995年10月9日 | 穗地税发〔1995〕135号 |
149 | 转发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2月14日 | 穗地税发〔1995〕163号 |
150 | 关于做好我市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1995年12月21日 | 穗地税发〔1995〕168号 |
151 | 转发市政府颁发《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6年5月5日 | 穗地税发〔1996〕101号 |
152 | 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1996年5月21日 | 穗地税发〔1996〕154号 |
153 | 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 1996年10月14日 | 穗地税发〔1996〕266号 |
154 | 转发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996年11月20日 | 穗地税发〔1996〕294号 |
155 | 关于做好我市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 穗地税发〔1996〕331号 |
156 | 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管规程 | 1997年1月24日 | 穗地税发〔1997〕17号 |
157 |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 1997年5月15日 | 穗地税发〔1997〕115号 |
158 | 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1997年6月9日 | 穗地税发〔1997〕128号 |
159 | 转发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7年8月8日 | 穗地税发〔1997〕188号 |
160 | 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8年3月2日 | 穗地税发〔1998〕48号 |
161 | 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8年3月2日 | 穗地税发〔1998〕50号 |
162 | 转发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1998年7月3日 | 穗地税发〔1998〕206号 |
163 |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1998年11月4日 | 穗地税发〔1998〕285号 |
164 | 关于对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98年11月5日 | 穗地税发〔1998〕284号 |
165 | 关于启用国税、地税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 1998年11月19日 | 穗地税发〔1998〕310号 |
166 | 转发关于社会团体等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和一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9年3月5日 | 穗地税发〔1999〕65号 |
167 | 转发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公告注销业户的的通知 | 1999年3月5日 | 穗地税发〔1999〕67号 |
168 | 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1999年5月14日 | 穗地税发〔1999〕171号 |
169 | 转发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9年5月17日 | 穗地税发〔1999〕177号 |
17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1999年6月23日 | 穗地税发〔1999〕243号 |
171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9年7月26日 | 穗地税发〔1999〕334号 |
172 | 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 | 1999年11月2日 | 穗地税发〔1999〕517号 |
173 | 关于广州市太和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公路收费应交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管辖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1月17日 | 穗地税发〔1999〕540号 |
174 | 转发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1999年12月6日 | 穗地税发〔1999〕580号 |
175 | 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开具问题的复函 | 1999年12月22日 | 穗地税发〔1999〕605号 |
176 | 关于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恢复由广州市地税机关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0年1月5日 | 穗地税发〔2000〕11号 |
177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清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00年1月13日 | 穗地税发〔2000〕30号 |
178 | 关于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 2000年1月14日 | 穗地税发〔2000〕33号 |
179 | 关于明确广州市电信局2000年度申报纳税及入库营业税各区收入划解比例的通知 | 2000年2月22日 | 穗地税发〔2000〕75号 |
180 | 转发关于脱钩企业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 | 2000年3月1日 | 穗地税发〔2000〕81号 |
181 | 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2000年4月1日 | 穗地税发〔2000〕139号 |
18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有关税务工作的通知 | 2000年4月7日 | 穗地税发〔2000〕132号 |
183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镇一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 2000年4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0〕138号 |
184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 | 2000年4月17日 | 穗地税发〔2000〕144号 |
185 | 转发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 2000年6月6日 | 穗地税发〔2000〕205号 |
186 | 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8日 | 穗地税发〔2000〕214号 |
187 | 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19日 | 穗地税发〔2000〕226号 |
188 | 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23日 | 穗地税发〔2000〕246号 |
189 | 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0年8月23日 | 穗地税发〔2000〕346号 |
19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 2000年10月25日 | 穗地税发〔2000〕450号 |
191 | 转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0年11月23日 | 穗地税发〔2000〕491号 |
192 |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调整城区支行管理架构税费申报请示的批复 | 2000年12月1日 | 穗地税发〔2000〕530号 |
193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查询、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0年12月20日 | 穗地税发〔2000〕533号 |
194 | 转发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2001年1月18日 | 穗地税发〔2001〕18号 |
195 | 关于广东省电信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申报纳税地点及2001年度入库营业税划解比例的通知 | 2001年2月5日 | 穗地税发〔2001〕25号 |
196 | 转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2001年3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1〕53号 |
197 | 转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01年4月24日 | 穗地税办发〔2001〕24号 |
198 | 转发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 2001年5月10日 | 穗地税发〔2001〕120号 |
199 | 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1年11月29日 | 穗地税发〔2001〕293号 |
200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2月25日 | 穗地税发〔2001〕257号 |
201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2年4月3日 | 穗地税发〔2002〕114号 |
202 | 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及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4月17日 | 穗地税发〔2002〕129号 |
203 | 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2002年4月22日 | 穗地税发〔2002〕134号 |
204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调帐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2年4月30日 | 穗地税发〔2002〕136号 |
205 | 转发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5月28日 | 穗地税函〔2002〕64号 |
206 | 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 2002年7月5日 | 穗地税发〔2002〕200号 |
20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7月16日 | 穗地税发〔2002〕210号 |
208 | 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8月26日 | 穗地税发〔2002〕161号 |
209 |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 2002年8月28日 | 穗地税发〔2002〕241号 |
210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下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 | 2002年9月26日 | 穗地税函〔2002〕124号 |
211 | 关于将白云区雅瑶镇业户移交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的通知 | 2002年11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2〕295号 |
212 | 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2年12月5日 | 穗地税发〔2002〕310号 |
213 | 关于明确涉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2月19日 | 穗地税函〔2002〕162号 |
214 | 关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堤围防护费征收率问题的批复 | 2002年12月23日 | 穗地税函〔2002〕165号 |
215 |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1月3日 | 穗地税发〔2003〕2号 |
216 | 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月13日 | 穗地税发〔2003〕16号 |
217 | 转发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2月28日 | 穗地税函〔2003〕16号 |
218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4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3〕75号 |
219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3年5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3〕110号 |
220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听审办法的通知 | 2003年6月9日 | 穗地税发〔2003〕127号 |
221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体育建设项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复函的通知 | 2003年6月25日 | 穗地税函〔2003〕96号 |
222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03年7月7日 | 穗地税办发〔2003〕16号 |
223 | 关于为纳税人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 | 2003年12月26日 | 穗地税函〔2003〕221号 |
224 | 关于暂停办理2004年度内资业户地方税务登记证件验证的批复 | 2004年2月18日 | 穗地税函〔2004〕27号 |
225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4月13日 | 穗地税函〔2004〕57号 |
226 | 关于明确“出入境证件便利卡” 收费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 2004年5月27日 | 穗地税函〔2004〕82号 |
227 | 关于执行逾期缴交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 2004年6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4〕126号 |
228 |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4年8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4〕178号 |
229 | 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 | 2004年8月13日 | 穗地税函〔2004〕123号 |
230 | 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 2004年9月6日 | 穗地税函〔2004〕145号 |
231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 2004年9月20日 | 穗地税发〔2004〕207号 |
232 | 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各项税款和统一印制发票问题的函 | 2004年12月1日 | 穗地税函〔2004〕203号 |
233 | 关于喜市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 2004年12月9日 | 穗地税函〔2004〕210号 |
234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 | 2004年12月31日 | 穗地税发〔2004〕272号 |
235 | 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5〕14号 |
236 | 关于启用《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等文书的通知 | 2005年3月11日 | 穗地税函〔2005〕46号 |
23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5年3月24日 | 穗地税发〔2005〕66号 |
238 | 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5年4月8日 | 穗地税函〔2005〕77号 |
23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 | 2005年7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5〕167号 |
240 | 关于白云国际机场征管分工问题的通知 | 2005年8月8日 | 穗地税发〔2005〕201号 |
24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使用“卡基支付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 2005年8月10日 | 穗地税发〔2005〕204号 |
242 | 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地方税收管理事项的通告 | 2005年8月29日 | 穗地税发〔2005〕216号 |
243 | 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9月29日 | 穗地税发〔2005〕240号 |
244 | 关于委托代征税收政策的批复 | 2005年11月7日 | 穗地税函〔2005〕237号 |
245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6年1月11日 | 穗地税函〔2006〕25号 |
246 |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月11日 | 穗地税函〔2006〕26号 |
247 | 关于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申请退回以前年度堤围防护费的批复 | 2006年2月22日 | 穗地税函〔2006〕177号 |
248 | 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6年3月6日 | 穗地税发〔2006〕42号 |
249 | 关于继续抓紧做好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工作的通知 | 2006年4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6〕250号 |
250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我省2005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6年4月13日 | 穗地税发〔2006〕80号 |
251 | 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 2006年8月9日 | 穗地税发〔2006〕167号 |
25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2006年8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6〕173号 |
253 | 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公司申请继续维持汇总纳税的复函 | 2006年9月6日 | 穗地税函〔2006〕380号 |
254 | 转发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9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6〕199号 |
255 |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6年12月18日 | 穗地税发〔2006〕275号 |
256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6年12月21日 | 穗地税函〔2006〕478号 |
257 | 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07年2月7日 | 穗地税函〔2007〕35号 |
258 | 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 | 2007年2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40号 |
259 | 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指引(综合)的通知 | 2007年2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41号 |
260 | 关于明确逾期登记处罚问题的通知 | 2007年2月17日 | 穗地税函〔2007〕55号 |
261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规程》的通知 | 2007年3月19日 | 穗地税发〔2007〕66号 |
262 | 转发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07年3月28日 | 穗地税函〔2007〕100号 |
263 | 关于加强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 | 2007年4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114号 |
264 | 转发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 2007年4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7〕116号 |
265 | 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年4月19日 | 穗地税发〔2007〕97号 |
266 | 转发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07年5月28日 | 穗地税发〔2007〕143号 |
26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8月15日 | 穗地税办发〔2007〕16号 |
268 | 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25日 | 穗地税发〔2007〕227号 |
269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 | 2007年9月27日 | 穗地税发〔2007〕229号 |
270 |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7年11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7〕250号 |
271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 2007年12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7〕263号 |
272 | 转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2007年12月21日 | 穗地税函〔2007〕405号 |
273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 2008年2月29日 | 穗地税发〔2008〕23号 |
274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8年3月17日 | 穗地税函〔2008〕71号 |
275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08年4月1日 | 穗地税函〔2008〕83号 |
276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8年5月26日 | 穗地税函〔2008〕142号 |
27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旧网报系统停止服务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 2008年9月19日 | 穗地税函〔2008〕291号 |
278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优化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年10月10日 | 穗地税函〔2008〕325号 |
279 |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集中申报缴纳的批复 | 2008年11月12日 | 穗地税函〔2008〕355号 |
280 | 关于印发《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的通知 | 2008年11月27日 | 穗地税函〔2008〕381号 |
281 | 转发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2月22日 | 穗地税函〔2008〕444号 |
28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2月23日 | 穗地税函〔2008〕449号 |
283 | 转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2009年1月8日 | 穗地税函〔2009〕13号 |
284 | 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3月27日 | 穗地税发〔2009〕89号 |
285 | 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4月10日 | 穗地税发〔2009〕99号 |
286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09年5月13日 | 穗地税函〔2009〕272号 |
287 |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税务集中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批复 | 2009年5月31日 | 穗地税函〔2009〕302号 |
288 | 8月1日起省直社会保险费改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通告 | 2009年7月20日 | 穗地税发〔2009〕167号 |
289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9年9月8日 | 穗地税发〔2009〕201号 |
290 | 关于做好2010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的通知 | 2010年2月5日 | 穗地税函〔2010〕24号 |
291 | 转发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年2月11日 | 穗地税发〔2010〕24号 |
29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的纳税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责令改正的通告 | 2010年3月30日 | 穗地税发〔2010〕45号 |
293 | 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28日 | 穗地税函〔2010〕67号 |
294 | 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19日 | 穗地税函〔2010〕80号 |
295 |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其下属支行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管理的批复 | 2010年5月21日 | 穗地税函〔2010〕89号 |
296 | 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10年5月26日 | 穗地税函〔2010〕86号 |
297 | 转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10年6月23日 | 穗地税函〔2010〕107号 |
298 | 关于推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在线开票工作的通知 | 2010年8月11日 | 穗地税发〔2010〕110号 |
29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加快推行在线开票办法》的公告 | 2010年9月1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300 | 关于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 | 2010年9月6日 | 穗地税函〔2010〕181号 |
301 | 关于明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处罚权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 2010年9月17日 | 穗地税发〔2010〕135号 |
30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10年亚运会亚残会期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2010年11月11日 | 穗地税发〔2010〕148号 |
303 | 关于2011年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0年12月20日 | 穗地税函〔2010〕268号 |
304 | 关于2011年1月1日暂停税费征收功能的公告 | 2010年12月31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6号 |
305 |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四版)的通知 | 2011年1月26日 | 穗地税发〔2011〕8号 |
306 | 关于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告 | 2011年2月24日 | 穗地税发〔2011〕27号 |
307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年3月16日 | 穗地税函〔2011〕41号 |
30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1年3月24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309 | 关于对纳税人报送电子财务报表与网上申报纳税实行关联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2011年4月11日 | 穗地税函〔2011〕54号 |
310 |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我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 2011年6月28日 | 穗地税函〔2011〕115号 |
311 | 关于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地区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 2011年11月10日 | 穗地税函〔2011〕194号 |
312 | 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 | 2011年11月30日 | 穗地税函〔2011〕243号 |
31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街镇工作站受理个体业户地方税收业务的通告 | 2012年1月3日 | 穗地税发〔2012〕1号 |
31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先办后审”业务流程的通知 | 2012年12月7日 | 穗地税发〔2012〕152号 |
31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 | 2013年9月29日 | 穗地税发〔2013〕97号 |
31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代办新设税务(缴费)登记的通告 | 2013年12月20日 | 穗地税发〔2013〕139号 |
31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税款滞纳金金额超过滞纳税款问题的批复 | 2014年6月17日 | 穗地税函〔2014〕115号 |
318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征收税款滞纳金相关问题的批复 | 2014年12月29日 | 穗地税函〔2014〕260号 |
31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办税清单的公告 | 2015年1月28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32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沙区内大企业实施属地征管的公告 | 2015年6月26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
321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 2017年4月18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
32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空港经济区纳税人实施属地集中征管的公告 | 2017年12月13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
32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 2018年4月24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条款 |
---|---|---|---|---|
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的通告 | 2009年11月26日 | 穗国税发〔2009〕357号 | 废止第六条。 |
2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 2015年5月28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废止第四条。 |
3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 2009年6月15日 | 穗地税发〔2009〕148号 | 废止第七条。 |
4 | 转发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14日 | 穗地税函〔2010〕57号 | 废止第四、五条。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8月29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2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8月7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因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根据上级机关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2项,其余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但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上级机关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因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3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根据上级机关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2项,其余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但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
现将更新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0)12366-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公布上述收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20)12366。各基层单位应对外公布上述收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 ||||
附件: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列删去 | ||||
3 | 转发关于印发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 1999年1月4日 | 穗地税发〔1999〕12号 | 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 | 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 |
五、《办法》中所有“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中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删除 | ||||
4 | 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0年5月8日 | 穗地税发〔2000〕166号 |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 |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5 |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0年9月11日 | 穗地税发〔2000〕472号 | 附件1.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领取《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或《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因故未办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年11月底前补办完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
附件1.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
附件1.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 | 附件1.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内人员)》(以下简称《扣缴表》); | ||||
附件1.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附件1.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
附件1.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1.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附件1.第十八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删除 | ||||
附件2.举例说明 | 删除 | ||||
6 |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月28日 | 穗地税发〔2003〕46号 |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经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以不含增值税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合理税费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主管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 ||||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删除 | ||||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
删除 | ||||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删除 | ||||
十、(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
删除 | ||||
十(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 | ||||
7 | 转发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2003年4月17日 | 穗地税发〔2003〕80号 |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今后类似上述涉及重组改制而免征印花税的情况,都必须按此要求分别做好申报和录入工作。 |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今后类似上述涉及重组改制而免征印花税的情况,都必须按此要求分别做好申报和录入工作。 |
8 |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4年4月6日 | 穗地税发〔2004〕64号 | 十(三)工商注册地在广州市(含三区两市)的施工企业发生跨区(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持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允许其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十三、关于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征税问题
以上个体医疗、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机构,向雇工和有关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删除 | ||||
9 | 关于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4年8月25日 | 穗地税发〔2004〕185号 |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范围:受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仅限于在委托单位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管辖区范围内设点代售。 (二)管理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1.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2.单位和个人开展代售印花税税票的业务,须向本区或县级市经管地税征收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代售人如为自然人,须提供保证人)和提供有关资料;3.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的,双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4.由地税征收机关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代售地址中注明“在本区(县级市)内代售,不得跨区(包括县级市)设点代售”; |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范围:受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仅限于在委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范围内设点代售。 (二)管理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1.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2.单位和个人开展代售印花税税票的业务,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代售人如为自然人,须提供保证人)和提供有关资料;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的,双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4.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代售地址中注明“在本区内代售,不得跨区设点代售”; |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二)管理 代征印花税的管理:1.在上述代征范围内开展委托的事项,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委托代征印花税的期限为1年;2.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有关规定:1.符合上述代征范围,涉及跨区代征的,必须经跨区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审批;超出上述代征范围的代征项目,须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代征;2.代征印花税税款按属地原则(市局规定以单位为代征对象的除外),由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分别填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向属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划缴;3.代征单位向委托方地税征收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区别不同的缴税方式向被代征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4.由委托代征的地税征收机关受理代征单位申请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报告,代征单位自身应税凭证应交纳的印花税,不得计入代征税款中; |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二)管理 代征印花税的管理:1.在上述代征范围内开展委托的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委托代征印花税的期限为1年;2.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有关规定:1.符合上述代征范围,涉及跨区代征的,必须经跨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批;超出上述代征范围的代征项目,须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代征;2.代征印花税税款按属地原则(市局规定以单位为代征对象的除外),由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分别填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划缴;3.代征单位向委托方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区别不同的缴税方式向被代征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4.由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征单位申请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报告,代征单位自身应税凭证应交纳的印花税,不得计入代征税款中; | ||||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要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可靠的单位为受托人,对其要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地税征收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要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可靠的单位为受托人,对其要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 ||||
10 | 关于调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2005年2月6日 | 穗地税函〔2005〕33号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 30%征收有关的税费。 |
三、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 三、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座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 ||||
11 | 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2005年2月22日 | 穗地税发〔2005〕44号 |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
12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 | 2005年7月4日 | 穗地税发〔2005〕160号 | 五、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问题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9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国家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
13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 2005年9月27日 | 穗地税函〔2005〕216号 |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 ||||
14 | 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5年12月12日 | 穗地税发〔2005〕317号 | 一(二)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 一(二)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
三、为加强税源控管,简化征收手续,县以上地税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当地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 删除 | ||||
四、鉴于采用“据实征收”方法计算复杂,审核工作量大,为提高前台征收工作效率,凡纳税人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
(一)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二)《房地产证》; (三)《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 (四)售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五)购房合同或自建房建造合同、构成房产原值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原购房发票或自建房建安发票、合法付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印花税完税证等); (六)支付合理费用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生中介服务费的还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七)《个人房屋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表》; (八)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表格及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是指房产座落在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为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房产座落在其余各区(市)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为房产所在地的区(市)地方税务局。今后征管分工如有变化,以最新通知为准。 |
四、鉴于采用“据实征收”方法计算复杂,审核工作量大,为提高前台征收工作效率,凡纳税人按“据实征收”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据实征收”的审核确认手续:
(一)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二)《房地产证》; (三)购房合同或自建房建造合同、构成房产原值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原购房发票或自建房建安发票、合法付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印花税完税证等); (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生中介服务费的还须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五)《个人转让房产“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表格及证明材料。 | ||||
五、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五、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15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 2006年4月19日 | 穗地税发〔2006〕84号 | 十、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述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如纳税人的经营项目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以及今后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税依据可以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其项目的应纳税营业额以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其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确定,比照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
删除 |
十一、关于外地来穗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外地(不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虽设立会计帐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的,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可对其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属于中方人员的部分,按照建安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的工程收入额依0.4%的征收率计征;属于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人员)的部分,应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28号)的规定计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第八条规定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6号)第二十条关于“其余施工业户一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按业户取得的建安工程收入的0.4%带征参与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十一、关于外地来穗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第八条规定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6号)第二十条关于“其余施工业户一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按业户取得的建安工程收入的0.4%带征参与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
16 | 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7年8月1日 | 穗地税发〔2007〕200号 |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 |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 | ||||
三、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法〔1998〕103号)规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 (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上述(一)、(二)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 (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上述(一)、(二)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 ||||
五、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对自报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对自报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审核确定对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五、对自报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对自报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审核确定对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
六、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 六、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 ||||
17 |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7年8月1日 | 穗地税发〔2007〕201号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18 | 关于印发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的通知 | 2007年8月27日 | 穗地税发〔2007〕218号 | 第八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依法申请享受减征税款优惠。拍卖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减免审批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般应向拍卖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本市有任职单位或开办、投资经营实体的,可向任职单位或投资经营实体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第八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依法享受减征税款优惠,按规定办理减征手续。 |
19 |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 2009年9月9日 | 穗地税发〔2009〕203号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含番禺区,不包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从2009年10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 | 一、从2009年10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 ||||
二、全责征收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 二、全责征收后,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 ||||
三、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 三、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 ||||
四、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 四、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 ||||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7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 ||||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 ||||
20 | 关于明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9年9月16日 | 穗地税函〔2009〕480号 | 第一点第二款“符合上款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 第一点第二款改为“符合上款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
21 | 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10年1月22日 | 穗地税发〔2010〕10号 |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 ||||
三、各区(市)地税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 ||||
22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3年7月26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2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4年3月15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报广州市税务局审批。 |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审批。 | ||||
三、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 三、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 ||||
2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6年9月13日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区以下(含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