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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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022年11月7日  施行

2023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4月27日  废止

正文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山西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山西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山西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山西省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山西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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