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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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9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1.1 乘用车

                                      单位:L/100 km

整备质量(CM)kg 两排及以下座椅 三排及以上座椅
CM≤1090 5.06 5.41
1090<CM≤1580 0.0025×(CM-1580)+6.28 0.0025×(CM-1580)+6.63
1580<CM 6.28 6.63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1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30 4.52
1190<TM≤2850 0.00326×(TM-1733)+7.07 0.00258×(TM-1733)+5.92
2850<TM 10.71 8.80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表2.2 M2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09 4.38
1190<TM≤2850 0.00335×(TM-2098)+8.13 0.00251×(TM-2098)+6.66
2850<TM 10.65 8.55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表3.1 货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9.5a
4500<GVW≤5500 9.9a
5500<GVW≤7000 11.1a
7000<GVW≤8500 13.0a
8500<GVW≤10500 14.6a
10500<GVW≤12500 16.9a
12500<GVW≤16000 19.1
16000<GVW≤20000 21.5
20000<GVW≤25000 26.6
25000<GVW≤31000 30.3
31000<GVW 31.1
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工况。

附表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GCW≤18000 21.9
18000<GCW≤27000 23.9
27000<GCW≤35000 25.0
35000<GCW≤40000 26.6
40000<GCW≤43000 28.1
43000<GCW≤46000 30.3
46000<GCW≤49000 32.2
49000<GCW 32.3
a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TT工况。

附表3.3 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8.7a
4500<GVW≤5500 10.3a
5500<GVW≤7000 11.8a
7000<GVW≤8500 12.9
8500<GVW≤10500 14.2
10500<GVW≤12500 16.0
12500<GVW≤14500 17.5
14500<GVW≤16500 18.5
16500<GVW≤18000 19.7
18000<GVW≤22000 20.8
22000<GVW≤25000 22.5
25000<GVW 23.6
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C 工况。

附表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10.8
4500<GVW≤5500 11.3
5500<GVW≤7000 12.5
7000<GVW≤8500 14.6
8500<GVW≤10500 16.2
10500<GVW≤12500 18.3
12500<GVW≤16000 20.8
16000<GVW≤20000 24.6
20000<GVW≤25000 31.5
25000<GVW≤31000 34.4
31000<GVW 34.8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D 工况。


附表 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GVW≤4500 9.8b
4500<GVW≤5500 11.3b
5500<GVW≤7000 12.9b
7000<GVW≤8500 14.9b
8500<GVW≤10500 17.5b
10500<GVW≤12500 20.3b
12500<GVW≤14500 23.5b
14500<GVW≤16500 26.1
16500<GVW≤18000 29.3
18000<GVW≤22000 32.9
22000<GVW≤25000 37.1
25000<GVW 40.4
a对于按GB/T 19754—2021中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进行试验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以其最大设计总质量减去3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对应的限值作为该车辆限值。
b对于专用校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1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B工况。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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