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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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7月2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5〕68号  2025年7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一批引领性、标志性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试点经验,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制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复制推广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要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做好与其他改革开放试点措施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要全面准确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复制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开放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在推动措施落地见效的同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调整优化实施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序号 试点措施 责任分工 推广范围
一、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1 深化金融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2 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资金池安排。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3 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4 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5 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6 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7 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电话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全国
8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全国
二、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9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 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业设立拼箱中心。 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1 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认可境外检疫处理过程中的部分电子监管信息,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2 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标准制修订。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鼓励重要文件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3 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开展相关数据共享交换;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 海关总署、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4 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5 支持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危险品货物除外)。 海关总署、商务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6 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地区)海关。 海关总署负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
17 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的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 商务部、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18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 国家密码局、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19 加快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效励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由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提供。 国家密码局、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20 对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应设置相关程序防止其未经经营主体授权被披露。 海关总署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国
三、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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