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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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经营额(不含增值税) 附征率%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0
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0.5
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0.8
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1.1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1.5

  (二)附征率表(表二)

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 附征率%
500元(不含)以下 0
500元(含)以上 1.3

  (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 7
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简并所得项目、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等修改决定。本公告旨在结合修改的内容,降低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税负水平,使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得以全面释放。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统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附征率

  1.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以经营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附征率为0%;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附征率为0.5%;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附征率为0.8%;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附征率为1.1%;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或按季600000元(不含)以上,附征率为1.5%。

  2.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以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500元(不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500元(含)以上的,附征率为1.3%。

  (三)应税所得率

  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适用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建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房地产开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饮食服务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0%;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三、《公告》的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告》施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否停止执行?

  《公告》施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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