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0行: | 第10行: |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2|O]][[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房产税]][[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工会]] | [[Category:1992|O]][[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房产税]][[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工会]] | ||
2026年5月24日 (日) 00:4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1992年10月10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