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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 ||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 ||
| 第104行: | 第104行: | ||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 ||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
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 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 ||
| 第192行: | 第192行: | ||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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