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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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1号 2009年4月30日 执行 |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1号 2009年4月30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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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 (四) 09:1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1号 2009年4月30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