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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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坚决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坚决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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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经征求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医保部门审核。各地要认真落实资源配置要求,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入口管理,科学动态做好调整,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一)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经征求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医保部门审核。各地要认真落实资源配置要求,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入口管理,科学动态做好调整,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严禁医务、医技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挂证”,而由他人代为开展诊疗;按规定妥善储存并上传参保患者检验、影像等原始资料,优先支持承诺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调阅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严禁医务、医技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挂证”,而由他人代为开展诊疗;按规定妥善储存并上传参保患者检验、影像等原始资料,优先支持承诺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调阅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所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公开公示。
  (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所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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