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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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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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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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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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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