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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行: | 第4行: | ||
=基本内容= | =基本内容= | ||
1.纳税地点: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
(3)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发生应税交易或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
(4)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上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
2.纳税地点: |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第18行: | 第30行: | ||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
3.计税期间: | |||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 第28行: | 第40行: | ||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 ||
4.申报期限: | |||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 ||
| 第36行: | 第48行: |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
5.预缴申报 | |||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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