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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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42号  2025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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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或本人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或本人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上述人员改革前从企业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通过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等方式再次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已享受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不退回同级财政,按照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相应补记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上述人员改革前从企业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通过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等方式再次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已享受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不退回同级财政,按照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相应补记职业年金。


  六、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六、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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