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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24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 2025年11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晋人社厅函〔2019〕50号)(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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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42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44号)制定本规程。 | ||
第二条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 ||
第三条 |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 ||
第四条 |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 ||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 ||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之间流动的; | |||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
| 第32行: | 第32行: | ||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转移接续的。 |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转移接续的。 | ||
第五条 |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企业)年金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 ||
第六条 |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转移基金。 |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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