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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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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