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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13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6〕9号 2026年2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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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
根据《[[ |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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