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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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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