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2019年3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