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3年2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 2013年2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 ||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 |||
=正文= | =正文= | ||
2026年2月23日 (一) 14:0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3年2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