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间差异

第436行: 第436行: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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