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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处室设置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处室设置规定〉的通知]]》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参加案件审理。 | |||
稽查局负责协调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将相关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 | 稽查局负责协调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将相关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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