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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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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