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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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