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土地出让免征契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4|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04|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契税税收优惠]] | ||
2025年12月7日 (日) 12:3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4年3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土地出让免征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49号 2004年3月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受北化乙烯系列厂土地权属有关契税的请示》(京财税〔2004〕19号)及《关于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重组中有关土地出让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3〕5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原北京化学工业集团乙烯系列生产厂实施债转股后,重组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支持北化乙烯系列生产厂顺利完成重组和原厂址因污染问题的搬迁工作,同意免征中石化公司(或其下属的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受北京市政府出让的原北化乙烯厂址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