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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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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