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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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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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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