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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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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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6〕64号  2006年5月18日  执行
2006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6〕64号  2006年5月1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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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四、《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收购金额 = 收购价款 × (1 + 10%)


  五、《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五、《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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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六、《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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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5]][[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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