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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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2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72号  1995年8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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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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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 (四) 15:07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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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8月2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72号  1995年8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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