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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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1241号  2006年12月22日  执行
2006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1241号  2006年12月2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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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部在颁发奖金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你部在颁发奖金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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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1241号  2006年12月22日  执行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颁发奖金办理免税的函》(劳社部〔2006〕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颁发给获奖征文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因此,获奖人员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部在颁发奖金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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