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 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 ||
| 第7行: | 第8行: | ||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0|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车辆购置税]] | [[Category:2010|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车辆购置税]] | ||
2025年10月9日 (四) 15:3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