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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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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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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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2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2010年12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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