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 2017年5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 |
无编辑摘要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7|5]][[Category:国务院]] | [[Category:2017|5]][[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典当行]] |
2025年9月21日 (日) 14:0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7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 2017年5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上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落实和衔接,增强工作紧迫感,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