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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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的通知  ——  2016年5月6日  执行 =正文=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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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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