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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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并抄知我部。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并抄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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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86|5]][[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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