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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2013年9月1日 施行 | 2013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2013年9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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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该公告,应从以下两点予以把握:一是精料补充料属于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二是精料补充料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按照121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理解该公告,应从以下两点予以把握:一是精料补充料属于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二是精料补充料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按照121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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