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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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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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2022年9月21日  执行
2022年9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2022年9月21日  执行
2022年9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2024年4月8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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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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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9]][[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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