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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20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 2003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20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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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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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废]] | [[Category:2003|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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