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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行改造企业补缴的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行改造企业补缴的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 ||
(二)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二)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6号)的规定,自行改造企业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在下一个纳税期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 ||
三、契税 | 三、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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