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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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执行 | 200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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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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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 (日) 14:0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